根據山西省物價局《關于太原市城市供熱價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晉價商字[2008]301號)、《關于調整太原市城市居民供熱價格的通知》(晉價商字[2009]281號)、《山西省物價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工作的通知》(晉價商字[2012]280號)文件規(guī)定,太原市暖氣費收費標準如下:
| 類別 | 價格(元/平方米) |
| 非居民熱價(按建筑面積收?。?/td> | 7.5 |
| 居民熱價(按使用面積收取) | 4.8 |
| 居民熱價(按建筑面積收?。?/td> | 3.6 |
注:
1、用暖價格:居民建筑層高超過二點八米、非居民建筑層高超過3.2米的,每超過0.1米,加收按供熱面積計算的熱費的3%。文化、教育以及保護建筑等公益性設施加收至100%為止。
2、對燃油、燃氣、用電等其他方式的供熱價格,本著公平、公正、公開的原則,暫由供需雙方協(xié)商定價。
3、公共建筑兩部制熱價標準:按基本熱價30%,計量熱價70%確定。
基本熱價=11.25元/建筑平米?采暖季;計量熱價=0.344元/千瓦時。
基本熱費=基本熱價×供熱面積
計量熱費=計量熱價×熱計量表計量的耗熱量
非居民熱費=基本熱費+計量熱費
4、居民“兩部制熱價”標準:基本熱價:按建筑面積計費為5.4元/m2?采暖期(按使用面積計費為7.2元/m2?采暖期)
計量熱價:0.165元/KWH
用戶熱費=基本熱費+計量熱費=基本熱價×供熱面積+計量熱價×熱表讀數(shù)